欢迎来到中国戏剧家协会2018年0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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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暂行)

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

(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剧协”)会员工作,不断增强剧协组织凝聚力,依据《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和《中国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剧协会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工作要求,努力团结凝聚最广大戏剧工作者,加强戏剧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推动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条  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新职能,进一步拓宽视野、延伸手臂、畅通渠道,广泛吸纳各地区各剧种各专业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积极拓展对基层和民间戏剧工作者的会员发展,发掘吸纳优秀青年戏剧人才;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各种形式有效开展对会员的联络服务,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激发组织活力,促进会员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条  中国剧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条例主要涉及个人会员的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团体会员的相关组织界定、管理规范及相关工作,详见《中国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国剧协会员工作由中国剧协分党组统一领导。设会员工作处(权益保护处),为中国剧协会员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会员发展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五条  中国剧协会员发展和服务管理主要采取属地推选、管理的方式。各团体会员应认真做好中国剧协会员的发掘审核推选工作,积极配合中国剧协开展本地区会员的日常联络,推进服务举措,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中国剧协会员发展面向全国各省(区、市)、港澳台地区戏剧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类国有和民营戏剧团体、学校、学术机构任职、工作,以及个人从事戏剧创作、工作。

第七条  中国剧协会员发展依据《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程序,具体标准按照《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执行。

第八条  中国剧协会员发展采取三级审核制度。中国大陆地区的会员申请,应报送所属地区的中国剧协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审核并推荐至中国剧协。在中央直属艺术院团、学校、单位任职的戏剧工作者的会员申请,可由本单位负责审核推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会员申请通过中国剧协对外联络处联络报送。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详见《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

第九条  中国剧协会员工作处负责会员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于每年年中、年末两次汇总报中国剧协分党组进行终审。终审结果由中国剧协分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上述三级审核程序中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须严格按照《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开展工作,坚持公正、公平、求实原则,认真对入会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状况、业务实践成绩、职业道德情况等进行考察审核,明确责任意识,秉持专业精神,严禁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剧协及各团体会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通过组织各类戏剧活动、业务学习观摩,深入基层、深入专业层面,不断密切与广大戏剧工作者的联系,增进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戏剧发展动向和人才、创作等状况;积极发挥专委会(艺委会)作用,广泛听取各领域专家意见,不断拓展人才发掘机制、增强人才识别能力,以高质量的会员发展工作业绩巩固协会组织基础。

第十二条  自2020年8月起,实行中国剧协会员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戏剧家协会官网在线申请,团体会员可通过会员管理平台在线审核报送。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加强与各团体会员联系合作,推进中国剧协艺术委员会建设,根据全国会员构成,按地域、业务专长、从业者身份等,分类组织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培训,加强思想引领,有针对性地举办新会员、一线骨干、基层和民间职业剧团戏剧人才等专项培训,在培训中将政治理论、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权益保护等内容有机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扩大覆盖面,搭建会员学习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以问题为导向,面向会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调研,以座谈、访谈、书面征询、问卷发放等方式,加强联络沟通,了解会员的创作、工作和生存发展等情况,聆听会员诉求和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会员状况,切实改进会员服务举措。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采风创作、文艺志愿服务等活动,举办戏剧节展期间鼓励所在地会员观摩学习交流;举办会员作品的汇演、研讨研修、专家点评等活动,开展对会员作品的文艺评论,加强会员创作的扶持引导。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权益保护工作。面向会员等广大戏剧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建立诉求表达、纠纷调理等工作机制,增强会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促进形成尊重创作的行业氛围。

第十八条  推进“互联网+协会”建设。完善中国剧协会员管理平台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及时更新会员信息资料;通过中国剧协官网、新媒体,为会员提供资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展示、传播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终身制,入会审批通过后,由中国戏剧家协会统一发放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收入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  中国剧协会员须定期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以后的会员,会费金额为每年50元。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报送的会员会费,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收缴后汇总交中国剧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加入中国剧协的会员会费,由中国剧协收取。具体缴纳标准与方式,参见《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无特殊原因逾期拒缴会费的,视情况中国剧协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跨省正式调动工作,所在地区团体会员需向中国剧协会员工作处书面告知,以便办理会员属地变更。会员去世,所在地区团体会员应及时掌握并报中国剧协会员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自愿退会,须向所在地团体会员递交申请,由团体会员和中国剧协会员工作处了解情况,及时为其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戏剧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宣传教育,利用剧协媒体平台、会员交流活动等,对会员中的优秀典型进行推广表彰,引导广大会员恪守职业道德、追求德艺双馨,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健康的行业生态。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各团体会员的会员队伍建设、服务管理及关涉会员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问询、考察,与各团体会员建立属地会员情况及舆情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中国剧协章程、本条例或有失德失范、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剧协分党组讨论决定,可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终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剧协。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